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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价异议另行委托估价公司不成时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维护权利?

2022/9/7 4:03:34发布50次查看
被征收人对估价异议另行委托估价公司不成时应当采取何种方式维护权利?
知识要点: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而又无法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上述规定明确了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同时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有异议时的救济方式。
典型案例
1998年6月,戴某在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08年9月,戴某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单位某拆迁公司委托的某房地产评估公司,所评估的补偿款只有60余万元,该评估价比目前的市场价格低了近20万元。戴某不再信任拆迁公司委托的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了异议,并依照相关规定自行委托其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遗憾的是,戴某联系了某市房管局公布的所有几十家评估公司,竟没有一家评估公司愿意接受委托。戴某想知道,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案释法】
过去,通常由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因此对估价有异议的往往是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提出异议时,大多对原估价机构失去信任,均希望能够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重新估价,但其他估价机构往往会拒绝这种个人的委托。主要原因在于一旦接受委托,可能会与原先的估价机构和拆迁人之间造成隔阅,这与其收到的有限估价费相比显然是得不偿失。因此,绝大多数的估价机构会拒绝被拆迁人的个人委托,从而造成被拆迁人重新委托遭拒的尴尬局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案中,戴某对估价机构具有选择的权利。在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原估价机构进行复估,如果其对复估的结果仍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家鉴定。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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