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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次个税改革变了什么,财产性收入为什么还“没变”

2022/9/20 4:09:13发布68次查看
个税改革涉及很多利益调整,因而一直被视为最难达成共识的税制改革项目之一。进入第八轮的个税改革仍在努力啃下硬骨头。
降低中小收入者个税负担的主要办法,将不再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为主,而是强调增加税收抵扣。要实现个税专项抵扣的合理和精准,需要一个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但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在财产系统和信用系统尚未建立健全的背景之下,专项抵扣如何算账。
改革还面临新的收入,随着薪金收入在居民整体收入中的比重逐年降低,包括投资盈利、股票获利等大笔收入如何计税的问题仍是个税改革不能绕开的话题,劳动所得税高、资本所得税低的如何破题仍是进入第八轮税改尚未攻关的难题。
八次改革的变与不变
大多数人对于个税改革的第一反应便是:起征点上调,每个月工资又能省下几百块。
但对于这个国家需要动用全国人大常委多次审议的改革显然不只是每个月多发几百块这样简单的事情。
事实上,要说个税改革这个事儿,国家始终有“操不完的心”。
从1980年开证个人所得税开始,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就成了贯穿这38年的主线。
其中,最受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2006年提高到1600元,2008年提高到2000元,2011年提高到3500元。至今,3500的起征点已经持续了整整七年。
而在2017年的两会上,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全国人大代表、格力空调董事长董明珠等多位人大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
当时,王法亮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两件议案认为,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的滞后性日渐凸显,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仍需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六次修改忽视了工薪所得纳税人之外的其他劳动者,缺少反避税等国际税收内容,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这些也直接推动了此次5000个税起征点的生成。
但除了起征点之外,每次的个税改革都带来了新的变化。
1994年,个税在缴纳了14年后终于开始了自己的第一次改革之路。
那一年,曾经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税。
1999年,“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成为过去,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落地。
2006年,除了起征点从800元升高到1600元之外,还增加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此后两年,国家接连对个税出手,先是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年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税就提高到了2000元。
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维持了3年,2011年,这一标准就被提升到了3500元,这一下就是7年之久。当时,不只是起征点提高,个税级数和级距也有所调整。
2014年的第七轮改革就显得颇为平淡,那一年只规定企业或职业年金可以免缴个税。而这也似乎是在为今天的大动作埋一个伏笔。
虽然每次改革都有变动的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一系列民众期待的内容还未如愿纳入到改革的清单。
2016年,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所得税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但这种税率设计结构过于复杂,与国际上通行的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负的个税改革趋势不相适应。
而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征收进行改革的呼声早已持续多年,只是在技术层面条件还不太具备。
比如,将纳税人的家庭收入纳入征税的信息系统较为困难,大部分纳税人对税法规定及申报程序等并不熟悉,这也是此项改革过去早已提出却迟迟没有有效推进的重要原因。
因此早有声音称,在无法完全实现按照家庭征收税款的大背景下,可考虑按照个人综合所得征收,增加“人口赡养系数”和“房贷利息支出额”这两个专项扣除项目。而在这次的改革中,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已经显出雏形。
虽然在今天的改革中,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个税征收主要采取的还是分类税制,却让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大打折扣。
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工薪所得税最易管控,代扣代缴比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发生的财产性收入征管相对薄弱,于是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
在这种税收体制下,虽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看起来一直在上调,但由于流转税的增加,带来实际生活成本的上涨,使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感觉到的巨大税收压力。
财产收入征税如何平衡?
财产收入征税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收入。
多高算高收入?2016年10月24日,一条“国务院重磅政策:年收入12万以上的小心了!”的传闻被广泛传播,其中说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将被加税。该传闻系外界对一份官方文件的误读,这份文件是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由于2005年中国曾出台过“年收入12万元要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因此《意见》中关于高收入人群税收的表述,被舆论演绎成“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要被加税”。
可见,年收入12万元在十年前并非是政府眼里的高收入标准,十年后的今天,更不可能以12万元来界定高收入标准。”
虽然说向富人的口袋要钱,是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个税改革就是向富人征重税。比如,在最有可能给富人带来巨额收入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上,如何有效平衡征税成为最关键的议题。
财产性收入也叫资本性收入,主要包括房屋转让的收益,以及现金理财收入、股票证券等升值收益等。目前这些收入的征缴,除了房屋转让收益外,其他收入的征缴漏洞很大。所以,基于工薪收入的个税,成为目前中国个税的主要来源。
由于采用了代征代缴的办法,目前中国在工资薪金上的个税征管比较完善,但在财产性收入的征税上漏洞比较大。
有专家举例称:“假设某人的月工资超过8万元,应收45%的个人所得税,但若是在股票市场赚得8万元,股息税为20%,更别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息仅为10%,这就形成了收入越高、税负越低的怪象。
但在个人信息系统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自主申报如何防范不诚信、虚假申报、骗税等问题,是对税务系统征管能力的一大挑战。“(个税征收不力)如果要打板子的话,30%在税制,70%在征管和社会协税措施配套。” 个税改革专家许建国认为。
他举例说,对于给富人带来更高收入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如果没有证监系统和工商管理部门的配合,只靠税务部门自身,很多税收都难以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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