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守住原则,看清例外。
既然要“依法”处置,我们必须尊重法律原则。公司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要把自然人或组织在商业行为中的风险规避到最小,起码不会影响出资人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因此,在我国法律项下,股东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大原则,毋庸置疑。
2、有原则,就有例外。
股东对其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限,实践中,存在于其入股时“出资不实”,这种情况下,一旦平台面临倒闭风险,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依法补足出资。以这部分补足的资金,作为给付债权人的来源。
3、同时,自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对于单方允诺行为进行肯定。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在企业设立时或者企业存续期间,发出单方面的承诺:对于平台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此言一出,驷马难追,股东就要遵守承诺,一一兑现。